|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莲湖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办法》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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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4-18 16:09 文章来源:莲湖区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新闻 |
莲政发〔2006〕30号
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、各街道办事处、各直属机构:
区外经贸局拟定的《莲湖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办法》已经区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六年七月十三日
莲湖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办法
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鼓励中介人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,促进莲湖区域经济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,是指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,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中介机构、经济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个人。
本办法所称的外资,是指国外和港、澳、台地区的资金、设备;内资,是指西安市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的资金、设备。
第二条 从事引荐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中介活动时,中介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报区外经贸局认定。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内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权利、义务、违约责任等。
第三条 奖励标准:
(一)外资奖励标准:
1、生产性项目、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,按外商实际进资额(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)的万分之三奖励中介人。
2、对房地产、餐饮、娱乐等非生产性项目,待建成、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,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,按外商实际进资额(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)的万分之五奖励中介人。
3、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投资开发项目,每个项目奖励中介人2万元。
(二)内资奖励标准:
待项目建成、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,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、审计确认,按形成固定资产金额予以奖励。
1、生产性项目
(1)资金额在1000万元—5000万元(含1000万元),奖励5000元;
(2)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(含5000万元),奖励1万元。
2、非生产性项目
(1)资金额在1000万元—3000万元(含1000万元),奖励1万元;
(2)资金额在3000万元—5000万元(含3000万元),奖励1.5万元;
(3)资金额在5000万元—1亿元(含5000万元),奖励2万元;
(4)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(含1亿元),奖励3万元。
(三)对于其他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:
1、引进市级以上(含市级部门)各级政府部门计划外专项拨款资金的,按引资总额的1%奖励;
2、引进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。按到款总额的5‰奖励;
3、引进市外无息借贷资金的,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奖;
4、引进国外借贷资金的,按当时外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(利率不高于当期银行年利率2%)的引资总额的0.3-3‰计奖;
5、引进有偿无息资金,使用期在一年、二年、三年以上的,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‰、2‰、3‰给予奖励。
第四条 经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已注册登记,且客商实际资金到位的,中介人可申领奖金。申请时应填写《引荐国内外客商投资申请奖励表》,并提供引荐资金中介协议书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和材料。奖励申请经区外经贸局审核,由区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定。
第五条 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,按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客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,实际进资到位后,先兑现奖金的30%,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兑现全部奖金;
(二)对于房地产、娱乐、餐饮项目的奖励,待项目建成、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,一次性兑现。
第六条 因履行公务引荐客商投资的,按本办法第三条、第五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。
第七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列支,区外经贸局予以兑现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3日起施行。 |